淘寶網首次被判共同侵權

2011-05-09|HiShop
導讀近日,上海一中院對衣念(上海)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、杜國發(fā)等商標侵權糾紛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,認定淘寶公司需承擔商標共同侵權責任,駁回其上訴請求。淘寶公司因此案在全國范圍內首次被判商標侵權。 衣念公司訴稱,杜國發(fā)在淘寶網上銷售的服裝侵犯其商標權,曾多次致函淘寶公司,要求刪除侵權信息,但淘寶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關侵權行為,故請求判令杜國發(fā)和淘寶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。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杜國發(fā)和淘寶公司構成共同侵權,判決共同賠償衣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...

    近日,上海一中院對衣念(上海)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、杜國發(fā)等商標侵權糾紛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,認定淘寶公司需承擔商標共同侵權責任,駁回其上訴請求。淘寶公司因此案在全國范圍內首次被判商標侵權。

  衣念公司訴稱,杜國發(fā)在淘寶網上銷售的服裝侵犯其商標權,曾多次致函淘寶公司,要求刪除侵權信息,但淘寶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關侵權行為,故請求判令杜國發(fā)和淘寶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。

 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杜國發(fā)和淘寶公司構成共同侵權,判決共同賠償衣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。淘寶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訴,認為衣念公司的多次致函行為未構成有效投訴,淘寶公司無法確知杜國發(fā)存在侵權行為,亦無法對被投訴賣家采取進一步處理措施,對于相關侵權行為不具有過錯,不應承擔侵權責任。

 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,衣念公司從2006年起就淘寶網上的商標侵權行為以相同理由向淘寶公司多次投訴,至2009年11月,淘寶網上仍存在大量被投訴侵權的商品信息,淘寶公司對相關商品信息僅通過刪除鏈接的方式予以處理,未能有效防止侵權,其在主觀上具有過錯,在客觀上放任了侵權行為的重復發(fā)生,應當與杜國發(fā)承擔共同責任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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