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舊廣告法的對比以及背后的原則
今天小編給大家簡單分析下新舊廣告法的對比,以及背后的原則。《廣告法》也好,《新廣告法》也好,無論其怎么變,背后的倆大重要原則不會改變。下面Hishop小編根據大家最關心的一些問題盡可能的解釋清楚。
原則一:廣告的實質是承諾,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之上的合理的擴展性描述
舉個例子:同樣是賣女裝的,一家C店在自己的主圖上說:“全網最好雪紡連衣裙”;韓都衣舍在自己所有的詳情頁上都有banner顯示:“2012-2014,天貓女裝類全網銷售第一”;兩家店都含有敏感詞,一個是“最好”,另一個是“第一”,那么誰違規(guī),誰不違規(guī)?
第一個C店很顯然是違規(guī)的,他找不到任何一條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雪紡連衣裙是最好的,如果有權威機構,哪怕不那么權威,但是是國家在冊機構評比出來的,只要引用出處就是合理的了,比如:“**機構評,2015年夏,淘寶最好熱賣連衣裙”;同理,韓都衣舍可以提供淘寶的統(tǒng)計數(shù)據,他就是合理合法的廣告用語
道理很簡單,最好,第一之類的詞語是一種銷售承諾,必須有事實支撐;而且這類詞牽扯到第二條原則——排他性;第一,最好等等意味著唯一,所以沒有機構會評質量最好,性價比最高之類的,只會提供一些銷售數(shù)據的支持;此外,如果技術領先,有重大突破,全球只有你一個,也要慎用唯一,更合理的表述是“專利”,專利意味著技術壟斷。
老《廣告法》還有擦邊球可打;比如房地產行業(yè),很少有朋友在一、二線城市看到有“某某地區(qū)第一盤”類似的廣告出現(xiàn)吧;鋪天蓋地的是“某某地區(qū)首席***社區(qū)”;首席就是個相對于第一個擦邊球用詞;只是新法也禁止了。
新舊廣告法的對比,最大的突破不在于各種規(guī)定,而在于對原來很模糊的界定明確化了,擦邊球越來越少;比如功效宣傳的問題
“30天有效淡化細紋”,這是大家經常聽到或看到的一條關于化妝品的廣告;這是銷售承諾,是建立在產品功效基礎之上的描述;但是請大家注意,這條廣告語的重點是“有效”;一個極為的含糊,無法確定的詞;在老法環(huán)境中,這是經常用到的;但是新法將這種模糊用法一并封殺了。
那么問題來了,化妝品的功效無非就是:“美白淡斑水潤去皺”之類云云,那么化妝品怎么辦?這個問題,我只能說,任何新法的實施都會和現(xiàn)實有所沖突,各位賣家且行且看,會有解決途徑的。
保健食品的,包括我自己,就只能在各功效之前引用出處了,《本草綱目》記載,《神農本草經》云……
原則二:廣告不是排他的,不能是你死我活的,而是你好,我要更好的一種行為
自打9月1號店鋪上線就沒時間看電視了,鄭凱做的那條妮維雅的“普通護膚品”就是這么黏膩“的那條廣告應該下線了
為了突出自己去打擊競爭對手,這在美國上世紀20、30年代是非常流行的,當時更甚,指名道姓,比如百事會說:”我只比可口強一點“,可口是老大,他比老大強,寓意不言自明;可是這種做法被美國的《廣告法》徹底拍進泥土;只能說自己好,不能說同行不好,更不能指名道姓。
中國最近的最典型的例子是恒大借勢農夫山泉的恒大冰泉廣告;其實無論從初衷還是實際結果都是一個雙贏的廣告;恒大冰泉借老大的勢成功上位,最簡單的辦法不是我多強,而是我壓倒的對手多強,恒大用這種思路讓恒大冰泉很快打響知名度;而老大則因為抱著一個親爹實力雄厚的娃而更加閃耀。最關鍵的是,這倆的核心產品基本處于兩個價格段,基本無競爭。但在廣告法,這是違規(guī)的。
對于廣大賣家來說,需要注意的就是,我怎么怎么好,同行怎么怎么不好的那張對比圖,嚴格意義上說,是可以被處罰的。還有原則一里提到的,第一,最好,等等排他性的詞語,是不能用的。你可以不說全網最好,但是可以說”厚道之極“。
倉促趕成,不當不盡之處,還請各賣家指正補充;共勉共進。
ps:倆店都是新開,對淘寶來說我是個新人;但是對廣告來說,卻是個老人,雖沒直接從業(yè),卻密切接觸11年;不怎么熟悉網絡廣告,卻對各賣家不大熟悉的平面、戶外廣告的各種處罰了如指掌。
最后講個段子:報社工作時,經管部門跑醫(yī)藥口的同時經常說:”治一種病的可能是真藥,包治百病的是假藥,藥到病除的是毒藥“藥品監(jiān)管一直是最嚴格的,大家如果無所適從,不妨多找醫(yī)藥廣告看看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