滴滴專車司機被罰款1萬元 狀告滴滴討賠償

2015-09-07|HiShop
導讀:王先生在使用“滴滴打車”軟件從事出租車運營過程中被交通執(zhí)法總隊行政處罰,滴滴專車司機被罰款1萬元,為此他將“滴滴打車”經營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罰...

  王先生在使用“滴滴打車”軟件從事出租車運營過程中被交通執(zhí)法總隊行政處罰,滴滴專車司機被罰款1萬元,為此他將“滴滴打車”經營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罰款1萬元,并退還在使用軟件過程中交納的管理費用。Hishop獲悉,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該案。

滴滴專車司機被罰款1萬元 狀告滴滴討賠償

  運客被罰起訴滴滴王先生訴稱,“滴滴打車”系被告經營的手機軟件。因多次收到被告的短信邀請,他于2015年7月10日上傳身份證、駕駛證、行駛證等信息,在其軟件平臺上開通滴滴司機運營資質。今年8月12日,他使用“滴滴打車”軟件將乘客運送至歡樂谷景區(qū)地鐵站時被北京市交通執(zhí)法總隊檢查,因所駕駛車輛無出租車許可證件、收取了乘客通過微信支付的車費,而被認定違反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被罰款1萬元。

  王先生認為,他按照被告要求,在被告經營的打車軟件平臺上開通司機運營資質并向被告交納20%的管理費用,已經和被告形成合同關系。被告應了解相關道路交通運營的管理規(guī)定,因此他所繳納的罰款應由被告承擔。此外,因為被告未能盡到對原告管理的義務,應退還原告先前交納的管理費用。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
  “專車第一案”尚未宣判2015年1月7日,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山東濟南西站送客的市民陳超,被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執(zhí)法人員查處,車輛被暫扣。不久他就收到處罰決定書,其行為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營運,罰款2萬元。陳超認為,自己并不存在非法營運行為,且運管中心無權認定自己的車為專車,所以向濟南市市中區(qū)法院遞交了起訴狀,要求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撤銷處罰,而該案也冠以“專車第一案”的名號。

  庭上,被告代理律師認為,運管中心得到了濟南市交通局的授權,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。執(zhí)法錄像中,陳超無法說出乘客姓名,乘客也承認是使用滴滴打車軟件找到的陳超,陳超沒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,非法營運事實證據(jù)充分。

  昨天,滴滴專車司機被罰款案件原告代理律師李文謙表示,因案情復雜,本應在6月作出宣判的“專車第一案”已經由法院作了延期審理的申請,預計將于本月17日前作出宣判。另據(jù)了解,交通部針對出租汽車行業(yè)的深化改革指導意見以及《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目前已在制定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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